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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盟约的有效性的保障(第1页)

(三)对盟约的有效性的保障

鲁隐公和邾仪父的蔑地之盟,到鲁隐公七年终于被撕毁了,山盟海誓变为枪林弹雨。时隔仅仅七年,春秋时代的其他盟约也不乏这种遭际。

考虑到周天子的名存实亡,我们可以把鲁隐公和邾仪父的盟约视为一种国际盟约,而现代人大都知道的一则流传甚广的国际外交常识是: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世界发展了两千多年,观念也在不断变迁,鬼神信仰和仪式力量几乎连一星半点儿的约束力都没有了,**裸地只剩下了利益,甚至,背盟者往往还会理直气壮地认为,为了国家利益而背弃盟约,是爱国的、正义的、高尚的。

个人之间、公司之间订立盟约(契约),受到法律的保障,必要时会有国家机器来强行执法,但国际盟约显然“上边没人”,因而毁约方不但很难被约规制裁,甚至往往因背信弃义而大得其利。那么,这种情况有没有被扭转的可能呢?

或许有的。霍布斯就曾经细论个中原委:既然问题出在“上边没人”,那大家就应该找一个人来放到上边——用霍布斯自己的概念来说,即大家需要达成这样一个契约:主动让渡出各自的自然权利,推选一个主权者并同意他的管辖,同意让他拥有最高裁定权。这一建议的可行性如何呢?可以参考一下约翰·麦克里兰的分析:

国际联盟或联合国之类超国家组织矢言维护国际和平,却势必无法达成这个目的,甚至有心提供某种程度的国际合作,也心余力绌。其故何在,《利维坦》里有非常清楚的解释。霍布斯之见,无法律则无和平,而无主权者即无法律。霍布斯极言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不可能彼此同意制定法律;他们只可能互订用以挑选一个主权者的契约。自然状态中的个人如此,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主权者亦然。唯一可能的国际和平担保,是世上所有的主权者放弃国家的自卫,让渡于某种超主权者,这超主权者的话就是世上所有国家的法律。尽人皆知,这是强世上诸国之所难。他们也协议制定国际法,但此举从来防止不了战争。霍布斯可以告诉他们原因何在:缔约而不以剑执行,徒成空文,没有任何力量约束任何人。没有权高一切的万能国际主权者,就没有国际和平。

从中国历史来看,这段话很像在为秦始皇张目,也很符合我们一直以来对大秦一统的历史进步性的主流观点(霍布斯另一著名的观点是:以征服得来的主权一样是站得住脚的)。但站在平民的角度来看,事情的好坏未必这么泾渭分明,说到底,统一有统一的死法,分裂有分裂的死法,甚至统一时代死人之多、死法之惨比分裂时代还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若从维护国际和平这等宏观角度考虑的话,希特勒的远大构想无疑是深合霍布斯之旨趣的:德意志行省和法兰西行省之间的契约将会受到希特勒这位最高主权者的裁定和保护。在春秋时代的一种近似局面是:霸主的出现将会在相当程度上取代周天子的职能。在国际会盟中,虽然霸主也会是缔约方之一,但他同时又担负起了霍布斯所谓“超主权者”的角色。在春秋会盟发展史上,缔约方的平等身份将被打破,形成一种有主有从的局面,这就是“如何维护盟约有效性”这一问题的解答方案之一,虽然不能说十分管用,却是历史上实际发生的情况。当然,等大秦一统之后,就真正解决了霍布斯所谓“无法律则无和平,而无主权者即无法律”,以唯一的主权者与“以法治国”的纲领维持起了一个崭新的局面。

如果这就是所谓的历史必然性,则难免令人有些心寒,扩展一些而言,更让人对世道人心产生了深深的悲观。道德家和宗教人士面对这种情境往往会油然而生出一种对信仰的深情呼唤,显然他们认为只有鬼神而非人类中的某个伟大人物才真正适合扮演超主权者的形象,高高在上地给人类世界提供必要的约束。但是,即便暂且抛开宗教信仰的约束力是否常被高估这个问题不谈,什么才是“真正的”宗教信仰,这本身就是一个很难说清的话题——西田几多郎在这个问题上的论断应该属于严苛的一类,他认为真正的宗教信仰是需要信仰者彻底把“自己”置之度外的,而且,“为了今世的利益而向神祈祷的固不待说,就是专以来生为目的而念佛的也不是真正的宗教心……基督教也认为那种只求神助,惧怕神罚的不是真正的基督教。这些都不过是利己心的变形而已。不但如此,现在有许多人说宗教的目的是求自己安心,我想这种说法恐怕也是错误的。”

显然,如果说宗教约束(或曰鬼神约束)要依照西田几多郎的定义而来,宗教或鬼神所面对的就只能是屈指可数的几位圣人而非全世界的普罗大众了。若要使之具有普世意义,自然要把这个标准做大幅度的放宽——也就是说,把西田几多郎认为不是“真正的宗教心”的内容也视为真正的宗教心,而这显然也是合乎现实的。

但新问题又出现了。“许诺”这一行为在人类社会中应当是相当晚出的,或者说,并非人类的自然状态所有——用休谟的话说就是“责成人们实践许诺的那个道德规则不是自然的”。那么,其原始的约束力又何在呢?休谟的回答是:“利益是履行许诺的最初的约束力。”由此顺势推出来:当一个契约达成之后,遵守它还是背弃它,主要的考量其实就是利益的权衡。宗教的约束力在这里表现为:一是现世的惩罚(比如天打五雷轰),二是来世的报应(比如天堂与地狱)。对于前者,大家看惯了“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对于后者,休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人性的一个通病:“人类对现世比对来世总是更为关心,而容易认为现世方面的些小祸害比来世方面的最大祸害更为重要。”

但休谟这个论断显然不是针对古老的部族社会而发的——爱德华·吉本曾经介绍过一则达西亚蛮族战士因为存在着强烈的来世信仰而在战斗中悍不畏死的例子,这个例子和休谟的论断其实并不矛盾,考量其间的差异,现实利益为什么终于会如此惹人关注,答案很简单:私有财产出现了。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并发的是:社会变大了,贫富分化加剧了。

关于鬼神给人的现世报和来世报,摩莱里抓住了问题的症结,他认为具有惩罚与报复之属性的鬼神是人类在堕落之后于心中拟就的自我镜像。苏东坡和佛印的一则传说广为人知:自己心中是佛,看别人看到的就是佛;自己心中是屎,看别人看到的就是屎。这其实是一则很实用的心理技巧:多观察一个人经常是怎样揣测别人的,你大略就可以判断出这个揣测者是个什么样的人,因为人们常常以己度人。摩莱里的推论正如此理:

他们行为的堕落自然使他们产生如下的观念:与其说神行善,倒不如说它可怕而富于报复性。我们人类就不可避免地成为最可耻的私利和千万种幻觉的恐惧的卑贱奴隶,而无数愚蠢的谬误使人觉得好像看到整个自然,甚至自己的感情都在与自己作对;人终于不得不成为自我厌恶的对象,并以为造物主会对人类怀有类似的憎恶感情。人自己的狂怒和悔恨、宽恕和冒犯、怜悯和残忍、慈爱和憎恨、高傲和卑贱的冲动,一句话,人作恶与为善之间的永恒摇摆也就必然使人类造出类似于自己的神的形象。我顺便提一下,这就是现在还存在的偶像崇拜的真正起源。

摩莱里的“顺便提一下”现在已能充分确定为误,他之前所述也远非完善,但参考价值仍是很大的。接下来,这样的“可怕而富于报复性”的鬼神在天平的这头,现实利益在天平的那头,这个时候,理性人的机会成本权衡开始发挥作用,可怕的也就不再那么可怕了,“私产和私利的观念总是支配每个人为一己的幸福牺牲整个同类,而这种观念总是超过对最严厉的惩罚的恐惧”。

对原始共产主义的向往使摩莱里把私有财产的出现视为祸根。如果可以把“祸根”当作一个中性的比喻,那么,摩莱里的说法确实没错,我们还要为之加上社会变大和贫富分化这两个因素,当然,这些都是相伴而生的。

由此可以试着把推论再进一步:在一个贫富分化不大的平稳的社群里,尤其是小型社群(无论是中产阶级社群还是贫民社群),宗教信仰(或曰鬼神信仰)的约束力应该大于那些贫富分化较大的不平稳的社群。也就是说,在那些贫富分化较大的不平稳的社群里或社群间,尤其是大型社群,宗教信仰(或曰鬼神信仰)的约束力难免会是不牢靠的。如果视之为一个社会问题而要加以解决,道德家和宗教人士致力于推行宗教信仰的努力就很可能事倍功半,正如孔子在那个礼崩乐坏的春秋时代试图以克己复礼之道恢复传统秩序而终究徒劳无功一样。

更加令人不满的是:当鬼神约束至少还在形式上获得延续时,背信弃义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实选择,按照通行本《老子》“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这个独具慧眼的著名逻辑,如果“信”观念成为口号,就说明这个社会已经在滑向“不信”了。旧形式与新选择之间,挤出了很多虚伪。当然,如果按照马基雅维利的标准,也不该对那些背信弃义的君王以任何谴责,因为“一位英明的统治者绝不能够,也不应当遵守信义”,况且,如果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然高于道德、高于正义、高于所有国民的福祉,更何况信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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